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內政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認可及管理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辦理防
    災士培訓機構資格審查、防災士教材教案及測驗題庫編修、防災士種
    子師資培訓、韌性社區標章核發審查及企業防災輔導工作,特訂定本
    要點。
八、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
    善,本部得廢止其資格:
(一)未按執行計畫書內容執行業務。
(二)執行成效總平均低於六十分或單一檢核面向低於四十分。
(三)停業、歇業、解散、破產或有其他足認喪失執行業務能力情事。
(四)有具體事證足認影響審查作業之公正性。
    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自廢止其資格之日起一年內,不得重新提出申
    請。